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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临沂会计事务所接到某公司代理记账委托后,对生产经营流程进行分析,临沂代理记账给出了以下调整方案:
1.将委托他人促销改为员工促销。该公司实行一品一策的营销策略,对新产品 及新区域的开拓采取终端营销策略,主要依靠人员直接对零售商进行产品宣传。2014年以前 受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所限,该公司为避免因计税工资纳税调增而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上门宣传。 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以后,可以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促销。
如现拟开拓一个新区域市场,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销品的同时,还需安排30个人计划用6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。 如招聘员工按人均月工资2000元计算,合计需6×30×2000=36万元,加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为40万元。
如委托广告公司促销,假定也需支付促销费用40万元。因自2008年1月1日起,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,如继续委托广告公司运作, 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,相应应缴所得税400000×25%=10万元。
相比之下,招聘员工促销为佳。不过,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,不能只顾及税收因素,还应从多个方面去考虑,如招聘员工促销还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,进行综合比较。
2.可考虑由一些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。该公司为降低产品的制造成本,投资控股了一些多元化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。 该公司所投资的这些多元化企业经营效益尚可,每年均有利润可以分配。并且,该公司主打品牌与这些多元化企业的主打产品均注册为同一商标, 只是涉及行业不同,商标使用相关费用也进行了合理的分摊。
该公司往年也都是突出主打品牌来进行企业形象宣传,据此可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宣传同一商标的方式,从一定程度上来实现该公司宣传主打品牌的目的。
这些多元化企业投入广告宣传费的额度,应从年度经营收入和实现利润因素考虑,既不能超过税前扣除限额,还尽量不要产生亏损。
以2015年为例,广告宣传费投入2000万元就可全额在税前扣除,也不会产生亏损。具体比较为:
(1)该公司进行广告宣传。则该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,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0万元, 相应应缴所得税2000×25%=500万元。如果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并在税前全额扣除,从该公司 及所属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,将可少计缴所得税2000×25%=500万元。
(2)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。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。该公司支付2000万元广告宣传费,因不能税前扣除,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万元。如果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2000万元广告宣传费,可税前扣除,对净利润的影响是 2000×(1-25%)=1500万元,并且从这些多元化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免税收入,将该公司和这些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,由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广告费,将少影响净利润500万元。
经过上述比较可知,由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有利。不过,所投资的多元化企业除是该公司投资的一个企业外,其他类型公司要顾及其他股东的权益。并且还要事先分析评估此种方式的广告宣传效果。
3.投资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不可取。该公司有部分员工认为,本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,代理行业政策不同,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,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,这种思路不可取。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29号)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,其他企业,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(不含交 易双方及其雇员、代理人和代表人等)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%计算限额。
该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,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。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万元、按5%手续费计算为200000×5%=10000万元代理收入,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×15%=1500万元,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1500×25%=375万元。代理手续费应按5%计征营业税,按营业税的7%和3%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(不考虑印花税等),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×5%×[1+(7%+3%)]=550万元,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×(1-25%)=412.5万元。
比较可知,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在税前扣除,可少缴所得税375万元,而增加净利润375万元。但因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万元,而要减少净利润412.5万元,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 412.5-375=37.5万元,所以设立代理公司不可取。